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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合伙设立假烟运输中转站,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4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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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合伙设立假烟运输中转站

2009年1月,吴根创、马陈嘉、萧泽民等人合谋在浙江省慈溪市设立运输假烟的中转站,3月将中转地点转移至义乌市。2009年2月至4月,吴根创、马陈嘉、萧泽民与被告人沈友才、陈建平、唐西朝及受雇用人员马肇杰、马显耀、马桂金等人,将从福建省运至中转站的假烟运输至杭州等地的下家处,共运输假烟28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86万元。其中,吴根创、马陈嘉参与全部28次的运输假烟活动。

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根创等九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处吴根创、马陈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150万元至6万元不等。

宣判后,吴根创、马陈嘉、萧泽民、马显耀、沈友才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浙江高院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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