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子被盗后投保骗保险
2007年9月,曹某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在郑州被盗。2007年10月13日,曹炜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为其面包车购买了盗抢险。2007年12月15日,曹炜在南阳市一酒店吃饭后,向公安机关谎报其面包车被盗,并请求一同吃饭的亲戚孙胜利为其做虚假证明。由此,曹某顺利的于2008年3月4日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23968.6元。2010年6月26日,曹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0年6月29日,孙某某亦投案自首。
曹某、孙某某皆因保险诈骗罪被公诉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保险诈骗罪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炜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安邦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23968.6元,数额较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胜利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被告人曹炜是具体诈骗行为的实施者,其指使被告人孙胜利作伪证,在保险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曹炜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炜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孙胜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以从犯论处,且系偶犯、初犯,未分赃,且有自首情节,同时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态度好,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可以免除处罚。
2011年3月24日,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炜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帮忙出具虚假证言的被告人孙胜利构成保险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