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钱不发货携款潜逃,合同诈骗罪怎么判刑
做生意的马某在网上看到河南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求购可恢复性感温电缆的消息,便冒充北京某消防公司宁夏分公司职员与河南公司经理闫某取得联系。2010年1月,闫某要求马某将可恢复性感温电缆及三个微机头运到该公司,闫某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无商标、无出厂证明及检测报告的产品后拒绝交易。后马某要求将货物存放在河南公司保管。闫某出于长期合作的考虑,便安排员工常某对货物进行清点,并开具了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北京某消防公司宁夏分公司马某感温电缆线陆盘半,每卷陆百米,微机头三套,价值44800”。随后闫某以公司名义与马某签订了一份价值44800元(应为46080元)防爆火焰探测器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常某于次日开具43000元的现金支票一张交给马某,并根据马某提供的账户办理了电汇。马某收到款后逃回宁夏。2010年4月28日,马某被抓获,并将追回货款31000元发还河南公司。
马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至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马某退还非法所得1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