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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销售劣质棉种导致农民减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

刑事案例           阅读:29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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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销售劣质棉种导致农民减产

2008年6月,杨某某设立“北京沃豪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从山东购买大量无任何手续的散装棉种,经过简单的加工和精细的包装后,以“巨铃棉系列棉种”的命名产品进行销售。2008年,湘北地区的鼎城区、汉寿县、安乡县、桃源县及南县、华容县等地的一些棉农种植该棉种后,造成大面积棉花减产,甚至失收。后经南县终字管理站和鼎城区终字管理站鉴定,该棉种为劣质种。

杨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诉至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产品质量法规,销售不符合国家和省级标准的劣质棉种,导致棉农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给予受害棉农一定的经济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3月7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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