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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副主任索贿2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87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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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副主任索贿2万元

陈某曾任河南省罗山县某乡信用社副主任。2009年3月,姜某欲向该信用社贷款20万元,陈某向姜某索要好处费2万元。2009年8月至9月,被告陈某利用姜某提供的身份证,先后给姜辉办理了6笔贷款,共计180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向法院退赃20000元。

陈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诉至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审查贷款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

2011年3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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