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生产假冒洗衣粉被查收
2010年2月至5月,被告人粟某、周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杉木村一厂房内生产假冒洗衣粉,商标多为“汰渍”、“雕”牌、“立白”、“白猫”,销售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的鑫鑫日化店、新远日化店、宏霞日化店、嘉美日化店、东方红日化店等店,价值6万多元。2011年5月,二人的厂房被查,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被查收,假冒洗衣粉2754件,非法营业额近7万元,审理期间,二人主动退缴非法所得。
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判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粟某、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应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粟某、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退缴了非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