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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成立公司非法吸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86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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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成立公司非法吸储

2005年7月至2008年12月间,陈连君伙同颜洁先后成立了北京蒙京华投资有限公司及技术分公司、西城分公司、北京绿海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日升德龙奶牛养殖有限公司。陈连君与游兴军策划了所谓的理财产品“荷斯坦A计划”,先后指使颜洁、田维君、李朝阳等22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9亿余元,涉及人数2900余人。陈连君还伙同他人以收取加盟费、经营管理费的名义非法吸收40余人的资金共计200余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的一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

2011年1月26日,法院一审分别判决被告人陈连君等26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三个月或免予刑事处罚,并处相应罚金。宣判后,陈连君等19名被告人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陈连君等26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其中一名被告人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帮助退缴赃款,又系从犯,依法在原判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再予减轻处罚。对其余陈连君等25名被告人,依法维持原判。

2011年8月16日上午,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对陈连君等其余25名被告人的原判,对一名被告人减轻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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