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同事喝下可乐昏迷后绑架
被告人孙某某(21岁)和被害人鲁某(16岁)为同事,在平时的交往过程中孙某某得知鲁某的姑姑做服装生意很有钱,便产生了绑架鲁某索要钱财的念头。孙某某还约上宋某某、金某某为帮手。2009年4月11日15时,三人将鲁某骗到一地下室,并骗其喝下投放白加黑感冒药的可乐,鲁某喝下后昏睡不醒。孙某某让宋某某以鲁某的电话给鲁某的姑姑打电话,索要5万元。但是拨打三次均无法接通。后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宋某某、金某某的犯罪事实。三人被捕。
绑架罪如何定罪量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宋某某、金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三人的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其勒索钱财的行为也未能得逞,犯罪情节较轻。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此次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孙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其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同案犯绑架的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6000元;宋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6000元;金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