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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组成团伙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0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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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组成团伙犯罪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王某先后纠集秦某等人结成团伙,为获取开矿利益和争夺客运线路,在南阳市镇平县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等行为,造成7人轻伤、9人轻微伤、损坏5台车辆,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在当地形成了较有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9名被告人还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抢劫等行为,社会影响恶劣。

黑社会性质犯罪如何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秦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某系组织、领导者,秦某、杜某、秦某2系积极参加者,杨某、乔某、李某、耿某系其他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犯罪人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其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年12月29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7个罪名。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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