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卖掉四天大亲生女
2009年1月22日上午11时许,在京务工的河南籍樊某某、赵某某夫妇二人通过王某某介绍,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医院门前以10000元的价格将刚出生四天的女儿卖给郭先生夫妇,“中间人”王某某也从郭先生夫妇处获得人民币110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600元的香烟。
2009年3月1日,经群众举报,王某某、樊某某和赵某某被查获归案。
遗弃罪如何认定
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樊某某、赵某某作为父母拒不承担抚养义务,在王某某的介绍下将亲生女婴出卖给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某、樊某某、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因为拐卖儿童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拐卖”行为,即采用拐骗、绑架、收买、贩卖等方式,使儿童脱离父母或者近亲属的控制,但这种“拐卖”行为显然应当将儿童的亲生父母排除在外,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伦理上讲,父母都不能成为拐卖自己亲生子女的犯罪主体。另外,根据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第二节第(六)项明确指出,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因此,根据上述一系列法律规定,父母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行为,与拐卖儿童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他行为人在婴幼儿父母的授意或同意下,介绍出卖婴幼儿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应当视为对父母遗弃子女的一种帮助,可以构成遗弃罪的共犯,而不能认定为拐卖儿童。本案樊某某、赵某某作为有能力抚养自己子女的成年人,以生活困难为由将亲生女儿出卖,情节恶劣,其行为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王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为樊某某、赵某某中间介绍出卖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因此,海淀法院遂一审以遗弃罪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以遗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