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抢劫后放火杀人灭口
2009年12月22日,宋某某伙同冯某某、段某某及朱某某以“看货”为由,将废品收购站站长刘某约至滁州市三官加油站附近。见面后宋某某指使冯某某、柯文祥、段某某对刘某进行殴打,并从刘某身上搜出现金30元及银行卡三张。在逼迫刘某说出信用卡密码后,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2万元。为防止事情败露,宋某某等人将刘某连同面包车一同点燃。刘某被烧死,面包车毁损。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宋某某、冯某某、段某某、朱某某分别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公诉至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害人刘某的家属亦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段某某、冯某某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段某某、冯某某表示谅解。柯文祥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在实施抢劫后为毁灭罪证而故意杀人,构成杀人罪。宋某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严惩。被告人冯建祥、段某某、柯文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冯建祥、段某某、柯文祥积极赔偿,且冯某某、段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冯某某、段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其余三被告人承担次要责任。
2010年10月20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柯文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冯建祥、段某某、柯文祥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万元,宋某某赔偿216061.5元,驳回其它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予以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近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