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团伙网络传销被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92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团伙网络传销被抓

2009年2月19日,忠县人刘某向57岁的青某介绍澳洲AD网络媒体广告公司通过对网络广告进行点击轻松赚钱的模式,并邀请青某交钱入会,成为拥有代理资格的该公司会员,以此点击广告赚钱。据介绍,澳洲AD公司的代理等级分为5等,所需会员费由490元至30870元不等,加入后,每个代理都可以发展2名会员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然后下线又可以发展下线,下线层级越多回报也越多。因青某的下线发展的好,2009年7月,她又成功申报成立了澳洲AD网络媒体广告公司武隆服务中心并以“山清水秀”的网名利用QQ聊天和QQ空间等多种方式宣传公司业务。青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及下下线发展层级达到20层,共169人,会员费近200万元,自己提取的服务费约5万余元。

58岁的李某是青某发展的下线之一,因其业务发展的也不错,2009年10月中旬,李某在武隆成立澳洲AD公司报单中心。据统计,李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有18层,总人数148人。其中有个警察是李发展的下线。她是与2009年8月在青某处交了3万余元成为该公司最高级别的会员,2009年9月先后又在李某处以自己名义和自己的名义入会成为该公司高级会员和普通会员作为自己的下线,直到2010年2月8日,澳洲AD公司网站关闭,她一共赚了8万元左右。

2010年3月18日,武隆县经侦大队接到李某举报青某进行网络传销的报案,警方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在发现李某也是该案的一个小头目后,将犯罪嫌疑人青某、李某抓获归案。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了此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青某、李某以利用网络活动点击广告即可获利、发展下线会员赚钱等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青、李二人虽不是规则的设定、决策者,但二人积极参加传销活动,分别成立报单中心,各自发展下线上百人,并各自收取服务费5万余元,对澳洲AD公司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传销活动的开展起着关键、协调作用。

2011年8月23日,法院判决青某、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刑2年和1年6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