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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老板吸收存款68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5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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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老板吸收存款68万

成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家房地产中介公司。被告人蔡某是成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老板。成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对外放贷,急需吸纳本金,对委托人支付高额利率,擅自承揽吸储业务,先后与多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5-6分计算,从2009年初至2010年9月底,总共借了68万多。庭审中,蔡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蔡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2011年10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三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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