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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老板生产出口冒牌镇流器,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8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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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老板生产出口冒牌镇流器

2011年2月,某外商通过网络联系宁波某电器公司老板邵某,提出要购买一批仿冒“PHILIPS”的镇流器,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约定由邵某组织生产4种型号共6000个仿冒“PHILIPS”镇流器,外商付款5.7万美元。后该外商预付了20%定金,并寄来一套正品“PHILIPS”镇流器,但未出示“PHILIPS”公司授权书。在完成生产任务后,邵某从网上购买模具,安排工人把“PHILIPS”商标印到镇流器上。同时,通过朋友介绍,邵某在网络上联系到上海某货运公司老板谈某。邵某提出让谈某代为报关出口,并表示“这批镇流器是‘PHILIPS’的,需要特殊照顾”,谈某表示同意,但要多付5000元。2011年4月6日,在报关时,上海海关将该批假冒“PHILIPS”镇流器查扣。邵某、谈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宁波某电器公司、被告人邵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上海某货运公司、被告人谈某明知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代办出口业务,构成共同犯罪,系从犯。案发后,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均能主动到案、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9月28日,法院判处宁波某电器公司罚金8万元,邵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4万元;判处上海某货运公司罚金3万元,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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