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三人生产假阿尔卑斯棒棒糖
2010年3月份,为生产包装假冒“阿尔卑斯”系列的棒棒糖牟利,郑州市无业人员潘某租用了新密市刘寨镇刘寨村杨楼组某废弃厂房,同时购置设备和原料,并让妻弟杨某在该加工厂全权负责财务、原材料的入库及成品出厂的管理,让其表兄黄某某在该加工厂全权负责生产管理。在未取得“意大利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潘某在当地招募工人,开始生产加工“阿尔卑斯”系列棒棒糖。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潘某销售至郑州“万客来”食品城假冒“阿尔卑斯”系列棒棒糖135箱,价值30105元。2011年1月13日,经群众举报,潘某、黄某某、杨某先后被抓获,警方当场查获假冒“阿尔卑斯”系列棒棒糖成品260箱,价值57980元。故潘某等人擅自生产包装假冒“阿尔卑斯”系列棒棒糖共计395箱,涉案总价值达88085元。案发后已退违法所得5万元。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黄某某、杨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1年10月17日,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人潘某、黄某某、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2万元;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