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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制造销售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5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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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制造销售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

“云南白药”商标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备案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云南白药集团无锡药业有限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唯一授权该公司生产云南白药创可贴。

2010年,姚某某与楼某某约定,由楼某某提供机器、原材料并负责销售,以及承担原材料、成品的运费;姚某某负责加工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并按楼某某要求发货给他或直接发给买家;楼某某向姚某某支付每箱25至30元的加工费。2010年10月份,楼某某通过物流公司将生产创可贴的机器及原材料运到萍乡,姚某某在家里将机器调试好后开始生产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并于2010年11月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源大道圣淘沙小区对面租用了一间仓库用于存放原材料及部分成品。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28日期间,姚某某将其生产的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171件(342箱,计34200盒),按楼某某要求通过萍乡市金德货运部发给了南昌买家涂勇25件(50箱),其余146件(292箱)发给了楼某某。楼某某以每箱400元的价格卖给涂勇,得款2万元;以每箱300元至310元或310元至350元的价格将292箱卖给了其他买家。楼某某、姚某某非法经营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数额共计120827元。2011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安源大道圣淘沙小区对面仓库门口将姚某某抓获,并从姚某某家及其租用的仓库内,当场查获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4箱55盒。2011年4月21日,楼某某被浙江义乌警方抓获归案。

楼某某、姚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诉至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姚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楼某某、姚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120827元,不符合《知产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故公诉机关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楼某某、姚某某共同协商实施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并有明确分工,被告人楼某某负责提供生产工具及原材料、销售并承担往来运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某某按照楼某某安排,负责侵权产品的生产、发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楼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上述量刑情节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楼某某、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楼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从犯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查获的生产机器、原材料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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