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妨碍信用卡管理案宣判
2007年至2008年间,为非法牟利,魏建明购买他人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再贩卖给他人。2009年初,魏建明为扩大规模陆续雇佣了许某、熊某等10名女性,并在进行培训后让其到全国各地的银行冒充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待卡积累到一定数量后,再统一返销给魏建明。魏建明以每张60-80元的价格回收,再以150-50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或电话联系买卡人,然后再以物流送货方式转手贩卖。至2011年1月,魏建明共涉嫌卖出信用卡2万余张,获利200余万元。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怎么判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建明等十一名犯罪分子无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规定,利用她人身份证复印件,疯狂开卡,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在共同犯罪中,魏建明系主犯,且涉案信用卡数量巨大,应从重处罚,但在被拘捕后,其能够积极退赃,并有立功情节,许某等十名女性系从犯。
2011年11月2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魏建明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刘某、熊某等10人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