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唐美群集资诈骗案宣判
2004年至2005年,唐美群为牟取非法利益开始从事民间高息借贷活动。2008年下半年,黄某向唐美群提出高息借款,通过以个人出资及向其他人高息借款等方式,唐美群募集资金5000多万元借给黄某。后黄某未能偿还该笔借款,导致唐美群资金链断裂。2008年至2010年4月,为填补资金缺口,唐美群隐瞒其身负巨额债务、无实际还款能力的真相,虚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方式,先后非法使欧某等30多人为其集资,骗取款项共计人民币49994。611064万元、港币130万元、美元5万元。为使被害人相信其实力,唐美群先后成立了鸣人公司、京诺公司等空壳公司,并使用集资款购置了豪华住宅、高档办公楼、豪华轿车等,故意伪造其下属公司具有雄厚实力的假象。唐美群将非法集资的款项用于偿还到期的借款本金及支付高额利息、投资、购置房地产及汽车等。因无法偿还集资诈骗款项,在将其收取集资款项的相关账目销毁后,唐美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集资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唐美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没有履行能力,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唐美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美群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表示愿意将扣押在案的财产退赔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美群的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其自首、认罪态度、退赃等情节,可不必立即执行。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美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