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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监收好处费被举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判

刑事案例           阅读:69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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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监收好处费被举报

上海某房产公司营销总监杨某,在负责某楼盘销售期间,利用其对于高于房屋底价,低于销售价的部分房款上的优惠幅度有决定权的权利,在向购房者出售房子时,在给予优惠幅度的同时,索取部分好处费,在2009年8月至11月间对外销售的15套房屋中,从中共收取好处费13.6万元。后经群众举报,杨某主动交代并退还了赃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判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杨某在公安机关主动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赃款人民币8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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