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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包工头得工程款后逃税被诉,逃税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44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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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包工头得工程款后逃税被诉

被告人唐某,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2005年至2007年间,唐某在扶绥县承建学生公寓楼、球场、道路、挡土墙等工程,共得工程款6075225元。直至2007年12月31日,唐某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5129200.30元,造成少缴纳税款289106.69元,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至今仍欠税款人民币94826.81元。

逃税罪如何定罪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胜承建学院工程期间,作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唐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案发后主动缴纳所欠的部分税款人民币194279.88元、滞纳金人民币135022.49元,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1年11月14日,广西省扶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胜逃税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唐胜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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