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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二人兜售假绿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怎么判

刑事案例           阅读:27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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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二人兜售假绿箭

2011年5月17日上午9点20分,宋甲、宋乙二人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骆某经营的小商品批发店内推销“绿箭”和“益达”口香糖,称公司正在搞活动,买一箱“绿箭”送一把伞,买两箱送一桶油,且推销价格也与平时相同。骆某遂花2476元买下2箱“绿箭”,并拿到2把太阳伞。后宋甲、宋乙二人以到车上拿油为名驾车逃离,骆某发现自己上当。同一市场内的何某够买了3箱“绿箭”和6箱“益达”,花费5442元。骆某等报警后,2011年5月23日,宋甲、宋乙兄弟二人被抓获归案,其住处还有价值1。5万余元的冒牌口香糖。另据查明,从2010年6月起,宋甲、宋乙兄弟二人冒充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箭牌公司)的工作人员,先后在北京上海兜售假绿箭和假益达口香糖,总共卖给29家商户4190盒假绿箭,72盒假益达,销售金额合计9万多元,总量多达8万余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怎么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甲、宋乙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发后,其家属主动退缴3万元,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并分别处罚金4万元和3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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