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雇佣人倒卖车票被抓
2011年9月24日,余某带领刘某某、周某某、聂某、易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西安,在售票点提取了余某之夫杨某某等人在深圳市电话预定的西安始发的火车票一百余张,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信息。当月26日,经余某指使,刘某某加价240元出售西安至北京西的T44次旅客列车硬座车票三张,票面价值人民币474元;当月30日,周某某加价98元出售西安至上海的K558次旅客列车硬座车票一张,票面价值人民币182元。后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获准备加价倒卖的火车票119张,票面价值人民币22037元,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22693元。
2012年1月10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倒卖车票罪如何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余某以营利为目的,雇佣他人跨地区倒卖火车票,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22693元,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票证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余某犯倒卖车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以倒卖车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余某拘役五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