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经营种子被抓
2011年,张某、覃某、赖某等人分别于2010年11月至12月间,向在灵山县农贸市场的劳某初购买马铃薯种子七次共计56044市斤,价值人民币94257元。2011年1月9日,劳某初与张某、覃某、赖某等人签定了马铃薯种植收购协议,并收取了3人货款1.8万元。后到收获的季节,张某、覃某、赖某等人发现挖出的马铃薯,小如拇指大,大也只有鸡蛋大小,未达不到成熟马铃薯的大小要求。张某、覃某、赖某等人遂到灵山县农业局反映情况。经调查取证后,灵山县农业局的技术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1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将劳某初抓获归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劳某初违反国家种子法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种子,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劳某初自归案后直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劳某初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劳某初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8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