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员受贿被拘
2009年12月至2010年初,任香港注册公司卫利国际押韵(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营业总价驻广东省职员的齐某,为协助该公司负责货物运输及开具收货收据用于付款证明的永兴金荣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向其货物购买者标准银行套取现金,齐某先后十次向卫利公司谎称已将金融公司货物入库并虚开收货收据向标准银行收取货款,并因此获得金荣公司总经理陈某给予的好处费128.2万元。2010年11月25日,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告人齐小明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在此期间,齐某向办案人员交待了自己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量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小明身为卫利国际押运(香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确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被告人齐小明积极退赃,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汝城县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