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重额赌债下实施票据诈骗
被告人江某,于2006年在上海市浦东川沙一家建材市场内租下门面从事建材生意,与被害人上海某管业有限公司、上海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多有商业往来,建立了信任。2007年初,回家过年反背20多万元赌债的被告人江某在返回上海的长途客车上拾到他人遗失的两张印有印章和开票人的空白假支票。回到上海后,江某于2007年3月9日联系两受害谎称自已有项目需要管材,利用信任,通过支付假支票,先后骗取两受害公司13.4万元货物。潜逃四年的江某于2011年5月24日,前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投案自首,同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13.4万元。
江某因涉嫌金融票据诈骗被检察院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票据诈骗罪如何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鉴于江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到案后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法院以票据诈骗罪从轻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二万元,并禁止其三年内从事高消费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