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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牟利,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6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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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牟利

2006年12月,赣州鹏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李某系公司股东,并先后担任执行董事、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为谋取利用,赣州鹏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未经伟尔矿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的许可,私自制定标有“WARMAN”商标标识的产品铭牌和购买铸有“WARMAN”商标标识的渣浆泵泵壳,加工生产成品渣浆泵并将贴有“WARMAN”商标铭牌的产品销售,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3728元。

检察机关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将被告人李某、被告单位赣州鹏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一起公诉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量刑

章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赣州鹏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未经伟尔矿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其生产的渣浆泵产品中使用“WARMAN”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3728元,而被告人李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被告单位赣州鹏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2012年2月27日,章贡区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处被告公司赣州鹏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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