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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销售假名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42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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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销售假名牌

2011年5月和8月,金某和姜某两人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共同为他人销售假冒商品。2011年10月18日,两人在销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大量假冒商品共计700余件。经依法鉴定,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483万余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量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金某和姜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两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其销售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金某是被雇佣者,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愿意帮助缴纳罚金,希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综合考虑。

据此,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金某拘役6个月、姜某拘役5个月15天,并各处罚金2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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