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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团伙以垃圾烟牟暴利,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32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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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团伙以垃圾烟牟暴利

从安徽来到汕头的被告人黄某某,与在一家假烟作坊工作的老乡杨某某相识后,萌生了一条生财之道。黄某某通过与杨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分工合作,逐步形成了一条贩卖垃圾烟的销售渠道。四人将杨某某假烟作坊里生产假烟留下的下脚料买下,稍加整理并进行装包,然后卖向农村,以此来谋取暴利。几年下来,贩卖的这种垃圾烟达20多吨。经鉴定,这些垃圾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10年8、9月份,胡某某等人相继落网。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辩护人认为,因垃圾烟没有以相应的品牌出售,因此不应据品牌烟推测出其市值2500多万元。同时,辩护人还提出应对四被告人区分主从犯。

公诉人认为,四被告人销售金额达到50多万元,应当从重处罚,且认为已销售的假冒烟卷净测算案值达到2500余万元,应酌情从重处罚。另外认为,四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四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宣判后,四人提出了上诉。四人都表示对案值所做出的估算报告不予认可。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相关规定,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的具体计算,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此,蚌埠市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具有案值估算的主体资格,其鉴定报告具有合理、合法性,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

2011年6月13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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