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为黑社会头目
被告人吴某原为沈阳市原人大代表、沈阳南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阳南风房地产有限公司。1988年,被告人吴某在创办了沈阳食品批发站后,聚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带枪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欺行霸市、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活动。1998年,吴某又用人大代表的身份为自己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建立保护伞,并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犯罪集团的暴力和经济活动提供庇护和帮助。
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怎么处罚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抢劫枪支罪、犯偷税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犯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