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疏忽导致发生事故
2007年10月6日11时许,驾驶皖明光货船的被告人王某,在驾船行至苏南运河无锡段时,由于疏于了望和鸣号,该船艏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工作船的艉部发生碰撞,碰撞造成工作船翻沉,包括工作船驾驶员周某在内的五人落水,三人溺水身亡。事发后,经法医认定三名死者为溺死。经无锡市地方海事局及江苏省地方海事局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08年3月24日,警方在南京火车站将潜逃的被告人王某抓获。
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船交通肇事致3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2008年8月1日,惠山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