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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载物超高损毁天桥,有自首情节的应减轻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1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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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载物超高损毁天桥

2008年5月10日,张某某驾驶雇主朱某的重型卡车运送塔吊架,在从京津塘高速公路东三环大钟寺出口出来驶入三环主干道时,由于车载货物超高,将天桥主梁撞击断裂,一度造成交通拥堵。因桥梁主体结构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1万元。后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张某某因涉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据悉,此案为首例因货物超高撞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有自首情节的应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某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明知自己驾驶装有超高物品的机动车可能对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了公共交通设施被损坏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故对其所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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