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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枪杀无辜村民,持枪杀人怎么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7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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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枪杀无辜村民

2007年10月,被告人李贵作村村委会主任邢某与合伙人李某、杨某因合伙经营的砖场转让款问题,发生矛盾,欲意杀害此二人。2007年10年31日下午1点半,被告人邢某开车来到焦作市源圣工贸有限公司后,在公司院内持一支小口径运动步枪朝李某和杨某之妻张某的头、胸部连射多枪,李某、张某当场死亡。离开现场后,被告人邢某开车又来到与自己村在地界上有纠纷的下马村,进村后便朝无辜村民靳某等人的身上射击,致靳某、王某、侯某3人当场死亡,另一村民经抢救无效死亡。

持枪杀人怎么量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枪杀死6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

据此,焦作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3月21日,被告人邢某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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