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摆渡船出事故
2008年1月10日,上海地区持续大雾,长江口客轮停航造成诸多旅客滞留长兴岛,被告人杨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商定次日由李某招揽乘客,由杨某用自己的挂桨机船将乘客由长兴岛运送至吴淞,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但杨某未办理过相关船舶证书,未取得营运资质;而杨某本人也没有取得船员适任证书。2008年1月11日杨某在江面能见度不足50米的情况下,强行冒险起航,与另一条船相撞,船上人员全部落水,乘客郁某死亡,另有10人失踪。案发后杨某报警。经认定:杨某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有自首情节的可否从轻处罚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相关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情况下,驾驶无证船舶,违章冒险航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