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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特大矿难案一审宣判,重大伤亡事故应怎么追责

刑事案例           阅读:35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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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特大矿难案一审宣判

2004年4月至2005年7月,被告人唐山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投资购买了刘官屯煤矿并通过非法途径为该矿办理了采矿权转让手续。其后,该矿无视安监部门停工通知,非法雇佣无资质的承包队承揽基建施工,施工未完又进行非法开采生产,致使煤矿于2005年12月7日15时10分许发生瓦斯爆炸,造成了近百人遇难的刘官屯煤矿“12·7”特大矿难事故

事后,检察机关认为,刘官屯煤矿矿长尚某、副矿长兼安全科科长李某、该矿投资人朱某、保卫科科长吕某、该矿原通风科科长刘某等9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遂向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重大伤亡事故应怎么追责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官屯煤矿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在《安全专篇》未经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拒不执行停工指令,因而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2008年3月25日下午,河北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等其他涉案人员有期徒刑四年至两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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