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女孩身份不明
2008年3月17日,被告人耿某驾驶厢式货车沿S1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不幸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某女相撞,该女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耿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死亡女子的身份由于迟迟未能确定,其家属也没有前来商议赔偿事宜。故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河南省新郑市民政局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提起民事赔偿,这在河南省系首例民政部门替无名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中,经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被告人耿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0元,已履行到位。
被害人身份不明怎么赔偿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耿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已积极向民政部门交纳赔偿金60000元,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同意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