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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买通对手集体围标,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44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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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买通对手集体围标

2006年,被告人朱某作为安徽省霍邱县某村书记在得知国土局欲对周集镇兴贸路西段土地进行公开挂牌拍卖消息后,欲投票取胜。随找到明确表示参与投标的被告人马某(个体户)、张某(某房地产法定代表人)、龚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办人),通过私下给予好处费等方式说服被告人马某等放弃最后的投标获胜权,仅仅形式上举牌参与,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竞争。被告人龚某等表示同意。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朱某在招标会现场如愿中标。他按照先前的允诺先后支付被告人马某等好处费300余万元。由于被告人马某得知招标消息和策划围标均通过被告人尹某,所以被告人马某给予其20万元好处费。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李某等五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

法院以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马某、龚某、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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