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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非法修改游戏投入运营,侵犯著作权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5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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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非法修改游戏投入运营

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在未经传奇游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罗某、黄某、朱某等人非法购买复制下载《热血传奇》游戏软件后并将部分程序修改,租用服务器后私自架设网络游戏平台以非法运营传奇游戏,向玩家出售虚拟游戏装备,非法获利3406568元。2010年7月9日,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归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某、黄某抓获,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罗某购买的1辆轿车、1台笔记本电脑,同时扣缴了被告人孙某非法所得253573元。

检察机关遂以侵犯著作权罪将被告人孙某、罗某、黄某、朱某公诉至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据悉,此案系澧县第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

侵犯著作权罪如何认定

澧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国某公司拥有网络游戏“传奇”、“传奇2”、“热血传奇”的著作权,被告人孙某、罗某、黄某、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从互联网上购买复制下载由上海某公司独家运营的《热血传奇》游戏软件,放置于其租用的服务器上进行运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司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罗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朱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孙某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理;被告人罗某在归案后及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立功情节,又系从犯,可减轻并从宽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属首次实施著作权犯罪,且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诚意,案发后公安机关又扣缴了被告人孙某、罗某的非法所得款物,法院决定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1年4月22日,澧县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罚金1万元。同时没收被告人孙某非法所得25.3573万元,作案工具电脑主机7台,显示器3台,笔记本电脑1台,轿车1辆,并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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