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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透支信用卡催收不还,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57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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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透支信用卡催收不还

2007年3月6日,被告人孟某在一家银行申请了一张5万元信用额度的信用卡。2007年4月26日至2009年9月1日,孟某用卡消费及取现共计136958元,主动还款100105.84元后,就一直未还款,合计仍欠银行46040.50元,后经银行两次催收,孟某更换了所有联系方式,银行无法联系到孟某遂向警方报了案。2010年11月5日,孟某投案自首,并归还了全部透支本金。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并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考虑孟某有自首情节,并归还了全部透支本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5月6日,修武县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宣告了该院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首个禁止令,宣告禁止孟某在缓考验刑期内申领、使用信用卡(贷记卡)。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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