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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后租店专门销售假冒名牌产品,累犯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9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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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后租店专门销售假冒名牌产品

被告人肖某曾盗窃、破坏监管秩序被判刑,2006年4月释放。2010年6月和8月,肖某租下了2个店铺,雇佣被告人李某担任售货员,共同销售假名牌箱包。2010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将肖某和李某抓获,并查获待销售的假冒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皮包、皮夹、箱包共544只。之后,公安机关又查获待销售的假冒DUNHILL、MONTBLANC等商标的皮带29根,假冒LV、GUCCI、BURBERRY等商标的皮包、皮夹、箱包768只,假冒ROLEX、OMEGA、Cartier等商标的手表335只。被抓获后,李某曾向公安机关投案李某的其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事实。

累犯如何量刑

一审法院认为,肖某作为主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是从犯,在前一次犯罪中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两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鉴于他们能自愿认罪,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肖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一审判决后,肖某认为法院认定的犯罪金额数额过高,导致量刑过重。李某觉得自己只是打工者,判刑过重。两人都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2011年4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查获的产品没有标价,肖某也没能提供曾经销售过的帐册等证据来确定实际销售价格,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犯罪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所作判决,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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