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机器制售假烟牟利被抓获
2006年6月至12月,为谋取利益,被告人张某在未经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互联网从外地以每套2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5套拼装卷烟机,并出钱雇佣了被告人姜某1、姜某2负责组装。事后,张某联系了购买者,以每台40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了3台卷烟机,违法所得共计42000元。期间,被告人张某还从外地购买了生产卷烟材料1宗,并雇用姜某1、姜某2生产假冒的“哈德门”香烟40箱,后以每箱22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获利8800元。经查,非法经营的卷烟机、接嘴机及涉案假冒香烟共价值326000元。2009年12月8日,接群众举报,出警民警将正在进行卷烟机交易的三被告人抓获,同时缴获卷烟机、接嘴机各一台。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购买拼装卷烟机件组装销售,扰乱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及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某1、姜某2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由张某购买另外四套拼装卷烟机,由被告人姜某1、姜某2组装销售的较重事实,属坦白交代,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广饶县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分别判处姜某1、姜某2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