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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超标奶粉被查获,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怎么判?

刑事案例           阅读:26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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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超标奶粉被查获

2009年8月,姚某、米某向徐水县永兴奶业有限公司销售0.5吨无生产日期、厂家和厂址的奶粉,在检验出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情况下,姚某、米某仍向其销售,徐水县永兴奶业有限公司最终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该批奶粉购买。并在该奶粉溶到本厂用于生产奶粉的鲜奶中。在被检出三聚氰胺含量仍超标后,该公司经理崔某仍指使公司人员将部分奶粉按比例添加到为其他公司加工奶粉的鲜奶中,制成奶粉。2010年5月12日该公司加工的奶粉中被查出三聚氰胺含量超标,2010年9月,该批奶粉被查获并封存。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怎么判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徐水县永兴奶业有限公司明知被告人姚某、米某向其销售的0.5吨“三无”奶粉含超标三聚氰胺,为谋取利益,仍将该批奶粉溶入鲜奶喷制成奶粉,并掺入为其他公司加工的奶粉中,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被告单位徐水县永兴奶业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崔某、刘某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崔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购、生产含三聚氰胺奶粉的过程中起决定、指挥作用,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作为公司化验员,明知收购、生产的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超标,仍按崔某指使,积极从事生产、操作活动,属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姚某、米某明知销售的奶粉三聚氰胺超标仍以低价销售,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

2011年6月23日上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徐水县永兴奶业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崔某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姚某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米某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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