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男子信用卡透支30万后逃匿,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96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男子信用卡透支30万后逃匿

2010年1月8日,被告人某药店老板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石柱县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人民币30万元的信用卡。2010年1月31日至2010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刷卡消费、取现及套现共计透支人民币296880元。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向银行还款50000元,后再未还款。2010年5月17日至6月7日,银行先后三次向陈某发函催收,并联系其表哥林某协助催收。2010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再次还款6万元后将联系电话变更,并将药店出售后离开石柱县。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在甘肃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将被告人陈某公诉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石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后超过规定期限不还,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因此,石柱县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对其犯罪所得赃款全部予以追缴。

宣判后,陈某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辩称自己两次主动还款,后家人亦归还了全部本金及利息,自己没有主观上恶意透支,且银行未明确告知透支后还款期限及违约的后果,故不能按时还款的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

重庆四中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向陈某办卡时登记的住址发催收函无不当,陈某明知银行在催其还款,但因缺钱故意拖欠,同时外出并更换了联系方式,造成大额余款经发卡银行的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依照法律规定,其行为属恶意透支,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陈某的家人在陈某被抓获后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不影响对陈某的定罪。陈某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在相关申请材料及合约上有明确的告知还款期限,且陈某明知发卡银行在催收仍不归还,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1年6月1日,重庆四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