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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内销售假冒商品,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处理?

刑事案例           阅读:24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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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内销售假冒商品

2008年,被告人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3月起,在明知长阳公司未经志臻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从长阳公司购进假冒“志高”品牌的太阳能,采取欺骗手段先后在泗洪县、宿城区、宿豫区等地批发销售假冒的“志高”太阳能117台,非法获利160610元。

检察机关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被告人陈某公诉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处理

泗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2011年6月22日,泗洪县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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