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夫妻走私穿山甲被查
被告人密某、蔡某夫妇家住中缅边境,为获利,夫妇二人于2010年12月16日,在缅甸境内从一个缅甸人手中购买了1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共花费了5260元人民币。后两人驾驶摩托车托运回国途中,被查获归案。经鉴定,被查获的11只穿山甲,价值人民币18370元。
走私珍贵动物罪如何处罚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密某、蔡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走私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1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密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011年5月10日,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密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蔡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的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