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用他人身份证领信用卡套现
2008年3月,罗某与北京扶贫助残艺术团签订合作协议,以使用艺术团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获得授权后,罗某以该艺术团名义与银联签订协议,安装了POS机。同年5月,罗某在媒体刊登广告,称北京扶贫助残艺术团愿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提供资助。广告登出后,陆续有100余人到罗某办公地点咨询。罗某告知前来咨询的人员说,通过公益组织担保运营,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信用资金的模式,给需要资助弱势群体每月提供信用资金的1%。后罗某利用他们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在多家银行申领了20张信用卡,并同艺术团职员蒋某通过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套取现金人民币18万余元。
罗某、姜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信用卡诈骗罪怎么判
法院认为,罗某、蒋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套取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罗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