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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团伙24人被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4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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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团伙24人被抓

被告人陈文、宋玉梅、岳峰利、滕彩宏等人,以“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的名义,从2005年3月至2010年8月份,先后到河南南阳进行传销活动。通过发展下线,给学员讲课,灌输传销思想、收取加盟费等方式诱导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内部还进行了级别划分,层层管理传销人员。被告人陈文非法获利300000元,被告人宋玉梅非法获利120000元,被告人闫海霞非法获利14000元。

案发后,该组织陈文等24名涉案人员被公诉。此案系南阳市涉案人数最多、组织者级别最高的2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文等2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24名被告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分别实施了作用不同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是共同犯罪。

2011年6月27日,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判决陈文等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50000元不等,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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