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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制做有毒猪蹄膀出售被查获,禁止令如何适用?

刑事案例           阅读:27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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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制做有毒猪蹄膀出售被查获

被告人沈某、张某夫妇,从乡下来到重庆云阳,租房后做起生意,两人将收购的冷冻猪腿及猪皮、猪肉浸泡在含有亚硝酸盐的卤水中,做成猪蹄膀后对外销售。从2011年1月至4月,共售出1300公斤,销售金额2.7万元。被查获后,经鉴定,两人制作的猪蹄膀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严重超标,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人食用后极易造成中毒和致癌。

禁止令如何适用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制造有毒食品投放市场,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严惩。

2011年8月4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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