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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被查获,如何适用禁止令?

刑事案例           阅读:41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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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被查获

李某在没有相关烟草专卖许可的前提下,在广西灵山县某镇一名酒坊处销售红塔山、芙蓉王等品牌香烟。从2005年7月至2010年9月共销售香烟249。1条,销售金额达51348元,从中获利5836元。2010年9月14日被查获。

如何适用禁止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的起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李某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下发禁止令,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经营烟草制品销售。这也是灵山法院首次发禁止令禁止缓刑人员从事特定活动。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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