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侵犯注册商标案破获
2010年年底,被告人方某勾结被告人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焊机机长郑某,在未取得“王老吉”注册商标使用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便与被告人广东裕华印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生产业务的邓某协商制作带“王老吉”标识的印铁事项。此后,邓某委托但修炉印制该商标标识的电脑版本,后安排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的印铁车间制作了带“王老吉”标识的印铁共计10828张,每张印有该注册商标标识35件,共计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378980件。期间,被告人为了资金流动方便,还用假名在银行开立了两个账户,账户三次向思创公司支付货款167000元,尚欠货款2510元。2011年1月12日,刚出思创公司大门的该批货物被警方查获,赃物全部被缴获。2011年1月14日,被告人邓某投案自首。2011年1月26日,被告人郑某被河北警方抓获。2011年1月31日,被告人方某被湖南警方抓获。案发后,167000元赃款已经由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退出。
侵犯注册商标犯罪如何量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方某、郑某、邓某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78980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在本起案件中,被告人方某邀约被告人郑某来霍山县联系“王老吉”印铁业务;被告人方某在明知没有委托和授权的情况下来到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被告单位制造“王老吉”的印铁业务;被告单位和主管该单位印铁业务的被告人邓某明知未经注册商标使用权人的许可,同意和安排了“菲林”,并进行非法制造;被告人郑某以应聘的方式被该被告单位聘用为焊机机长,明知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为被告人方某提供生产和技术信息,同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分别在本县工行和农行开了银联卡两张供资金流动,并冒名“李励”签字出面交付货款。因此,在本起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各被告人都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方某、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辩护人提出:本案制造的“王老吉”商标标识在运出厂门时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没有进入流通领域,社会危害不大,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可酌情考虑。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8年7月1日,霍山县法院依法一审宣判了这起该县首例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方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非法所得167000元,予以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