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收受贿赂事件曝光
2008年10月,时任禹州市颖川办事处某村组会计的张某、某村组组长刘某,在同组村民王某办理出租宅基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分别索取、收受王某现金10000元、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案发后,二人将赃款全部退回。2011年4月18日,王某到禹州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行贿行为。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1年8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